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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过期未及时补办被银行停卡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金消协    发表时间: 2018-03-01    阅读数:1500

案情简介

       张某向东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称其身份证于2017年4月份过期,11月30日得知其某银行卡被该银行停用,遂询问银行,银行回复5月份已通过短信通知,且该停用处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规定。张某表示对该短信并不知情,希望该银行能具体说明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哪一条款并作出合理解释。随后该行向张某解释,称根据人行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该行总行下发《关于对存量非实名制个人账户进行处理的通知》对非实名制客户或在该行留存信息不完整的账户进行止付,并请张某到就近的银行网点做身份核实,允许优先处理,但张某认为其依据文件中无身份证过期即停卡的明确规定,不接受该行解释及解决方案。

后经协会调解,张某表示接受银行的处理方法。


法律分析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有要求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但对因身份信息过期停用银行卡无相关规定。

2、《反洗钱法》第16条: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9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9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第22条第6款: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存在疑点,应重新识别客户。


案例启示

1、身份证件的信息变更事关银行卡的正常使用,金融消费者发生身份证件过期等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尽快到银行了解及办理银行卡相关信息变更手续,以保证银行卡正常使用。

2、银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相关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准确向客户解释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因消费者误解或不解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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