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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诈骗引发的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金消协    发表时间: 2017-08-12    阅读数:1091

案情简介:

李某向东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诉,称发现自己的某银行信用卡发生了一笔非本人消费交易,金额19880元,希望银行查清事实,接受其拒付申请,追回被盗刷的资金。

经协会了解核查,上述交易实际上是李某本人所为。李某在某电商网站有多次消费历史,而且经由某第三方支付机构确认。上述这笔交易,其本人收到了实时验证的短信动态验证码并输入了验证码,但输入验证码后显示交易失败,钱也未退回信用卡。李某于是找到某电商网站负责人,该负责人先是称没到账,后又说怀疑被盗刷,已将其资金冻结,让李某提供身份证及信用卡照片申请解冻,承诺申请成功便将资金返还,李某听信并将其身份证及信用卡照片提供给该网站负责人。其后李某收到银行对账单,才发现该笔资金不是被冻结而是已消费,于是报警,并向发卡行客服申请调单及投诉,银行表示不受理。银行表示该笔交易金额符合信用卡中心瞬时通短信触发规则,即针对300元及以上金额的交易触发消费短信提醒;同时,信用卡中心已正常发送短信及电邮账单提醒客户交易详情,李某在此期间均按时按账单全额还款,银行也未收到客户对该交易的异议。针对上述情况,协会建议李某等待公安机关的破案结果。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第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本案中,银行在发生交易后已发送消费短信提醒李某,且李某在收到对账单后也未对此提出异议仍按时还款,银行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对该笔款项采取紧急措施,李某对错过追回该笔款项最佳时机有重大过错。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根据某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第五条第一款:“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和个人信息等。”李某在某银行开通信用卡,双方成立合同关系,李某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保护信用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但李某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及信用卡照片等重要信息,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启示:

该案件提醒我们,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和陌生网站,不泄露自己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手机验证码等重要敏感信息,使用信用卡交易发生异常状况的,应及时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或到银行网点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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