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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办理企业基本户开户被拒案
责任编辑:东莞金消协    发表时间: 2018-05-08    阅读数:1635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3日,投诉人吴某通过12363电话投诉,称其本人于2018年1月23日到东莞某商业银行某支行替刘某办理企业基本户开户时被拒。刘某为5家公司企业法人,其中1家公司已于1月22日授权吴某代理在该行开立了企业基本户,吴某次日再去办理另外几家公司基本户时,银行以“同一个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户”为由拒绝,并让其去总行办理,银行存在推诿行为。


处理情况

       接到吴某投诉后,东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立即与东莞某商业银行联系,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2018年2月1日,该银行向协会反馈了情况。

       银行反映,被代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已在该行开立了1个对公基本账户,现代理人吴某持以刘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的另外5个营业执照,要求开立5个相应单位的结算账户。

       对此,银行业务人员进行了排查,发现吴某近2个月内经常到该行支行办理业务,并曾联合5、6人集中在该行同一网点开立对公账户,且最近经常以2人为一组分散式在该行不同网点开立对公账户,而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已在该行共开立了18个对公账户。该行工作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的审慎审核机制和加强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要求对吴某上述开户业务进行进一步核实,以防止发生企业通过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户进行买卖账户的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吴某需要进一步核实其代办账户,因吴某所持执照注册地在异地,为方便吴某,银行建议吴某可以到公司注册地就近的营业网点配合完成经营真实性核实工作,同时,建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配合完成开户意愿核实的双录工作,经该行核实账户正常后再在核查营业网点办理开户业务,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以同一个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户为由拒绝开户的情况。

其后该行工作人员再次主动联系吴某,向其解释说明了相关政策要求。

       协会将银行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第一条第五款:“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第一条第六款:“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本案中,吴某已多次在该行办理多个对公账户,且曾联合他人集中在该行同一网点开立对公账户,银行根据261号文相关规定对吴某代办账户开立业务进行相关核实工作是恰当的。


案例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一是金融消费者应该懂法守法,切勿试图通过大量开立账户买卖账户的非法行为进行获利,对该类行为,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买卖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将5年内无法在银行办理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无法开立新账户,并且由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二是银行应严格执行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个人和单位及组织买卖账户等情况及时排查,对单位开户存疑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切实防止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户、买卖账户的不法行为,同时,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误解产生矛盾纠纷;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买卖账户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买卖账户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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