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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抵制拒收现金行为
责任编辑:东莞金消协    发表时间: 2017-08-11    阅读数:1446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中国人民银行一贯鼓励现金、非现金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并采取多项措施,保障公众安全、干净使用现金。请各收付主体尊重公众的支付选择权,共同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01为什么要整治拒收现金行为?


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消费者支付需求多种多样,现金支付习惯和偏好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流通领域人民币现金使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行业商户消费时被拒收人民币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整治拒收现金有利于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一是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人民币现金是法定货币,体现国家信用,是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众对现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证人民币现金的顺畅流通是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二是有利于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目前已经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应该和谐发展。

三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我们要维护全体消费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群体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02如何理解公告中列出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反洗钱、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进行支付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对于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且参与各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必须明确,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规范包括现金在内的各类支付工具的选择和应用,对支付行为、业态发展、技术创新并不会产生带有偏向性的影响。




03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违法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提个醒

任何拒收现金的行为,都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侵害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剥夺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常购物消费中,若发现商家、店铺等在营业场所存在拒收现金行为的,应当主动抵制,并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内容来源: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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